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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2012/2/10 8:37:09 閱讀數:523 信息分類:食品招商 編輯:小于
   章  總  則
  條[立法宗旨] 為了規(guī)范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的實施,強化對行政許可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各級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以下統稱各級質檢部門),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實施行政許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合法原則] 各級質檢部門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部門規(guī)章以及國家標準、技術規(guī)范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guī)定,但具體規(guī)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國家標準、技術規(guī)范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guī)定的,應當以公告的形式發(fā)布。
  第四條[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各級質檢部門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實施行政許可的事項名稱、依據、實施主體、條件、程序、期限、收費依據和標準以及申請材料目錄等內容。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
  第五條[高效、便民原則] 各級質檢部門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高效、便民原則,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第六條[健全制度] 各級質檢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實施行政許可的工作管理制度,明確各項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以及崗位責任,規(guī)范行政許可的實施。
  各級質檢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實施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制度,加強對本級以及下級質檢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七條[培訓考核] 各級質檢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培訓考核制度,對行政許可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業(yè)務培訓、知識更新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行政許可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  實施機關
  第八條[實施主體] 各級質檢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負責行政許可的實施工作。
  第九條[實施主體變更]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可以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將其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下放到下級質檢部門組織實施。
  前款規(guī)定的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應當以公告形式作出。
  第十條[實施主體委托] 上級質檢部門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可以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將其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委托下級質檢部門實施。
  委托機關對受委托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機關應當在委托的權限范圍內,以委托機關名義依法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委托權限] 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委托機關可以將行政許可受理、審查、核查、決定、變更和延續(xù)等權限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給受委托機關。
  委托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和受委托機關應當簽訂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袡C關名稱;
 。ǘ┦芪袡C關名稱;
  (三)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事項名稱以及委托權限范圍;
 。ㄋ模┪袡C關與受委托機關的權利和義務;
 。ㄎ澹┪袑嵤┬姓S可的期限。
  需要延續(xù)委托期限的,委托機關應當在行政許可委托書有效期屆滿十日前與受委托機關重新簽訂委托書。
  第十二條[委托公告] 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事項名稱、委托權限范圍、委托期限等內容向社會公告。受委托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對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有關內容予以公開。
  委托機關在行政許可委托期限內需要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委托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專業(yè)技術機構] 各級質檢部門實施行政許可,依法需要對場地、設備、設施、產品、物品等進行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技術評審的,除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實施的外,應當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專業(yè)技術機構或者評審機構實施。
  專業(yè)技術機構、評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所實施的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評審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 實施程序
  節(jié) 申請與受理
  第十四條[申請書格式文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需要采用申請書格式文本的,質檢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第十五條[代理申請]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本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原件以及委托雙方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十六條[說明解釋] 申請人要求質檢部門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質檢部門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信息。
  第十七條[申請方式及材料] 申請人到質檢部門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提交申請書以及質檢部門公示的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提交質檢部門公示的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申請時間認定] 申請人到質檢部門辦公場所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的時間為提出申請的時間。
  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申請的,質檢部門的收訖時間為提出申請的時間。
  第十九條[受理意見] 質檢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ㄒ唬┥暾埵马椧婪ú恍枰〉眯姓S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ǘ┥暾埵马棽粚儆诒拘姓䴔C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ㄈ┥暾埐牧洗嬖诳梢援攬龈腻e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ㄋ模┥暾埐牧喜积R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ㄎ澹┥暾埵马棇儆诒拘姓䴔C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5日內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質檢部門應當以適當方式告知申請人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情況。
  第二十條[書面憑證] 質檢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行政許可專用章并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依法送達申請人。
  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加蓋委托機關的行政許可專用章。
  第二十一條[電子管理系統建設] 各級質檢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許可電子管理系統,推行電子政務,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
  第二節(jié)  審查與決定
  第二十二條[形式審查] 申請人到質檢部門辦公場所提出申請,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夠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質檢部門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質檢部門對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不能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及時對申請材料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標準、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實質審查] 質檢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依法需要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評審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申請的,核查人員應當核對申請材料原件并注明核對情況。申請人不提交申請材料原件或者核對發(fā)現申請材料與原件不符的,作出核查不合格的結論。
  第二十四條[技術審查要求] 負責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評審活動的技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標準、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開展工作。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標準、技術規(guī)范對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評審時限有規(guī)定的,應當符合其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應當在合理時限內完成。
  第二十五條[鑒定或專家評審] 質檢部門應當將具備鑒定、評審資格的機構名單,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鑒定、評審機構組成人員由鑒定、評審機構從具備資格的人員中指派。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回避,申請回避理由成立的,應當另行指派。
  第二十六條[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 實施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依法應當舉行資格考試的,質檢部門應當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資格、資質的,應當根據申請人的專業(yè)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yè)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應當由質檢部門組織實施,定期公開舉行。質檢部門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但是,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二十七條[行政許可的聽證]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質檢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聽證程序及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行政許可決定]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質檢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質檢部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質檢部門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并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依法送達申請人。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加蓋委托機關的印章。
  第二十九條[決定公開] 準予行政許可決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質檢部門應當公開,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三節(jié)  期限與送達
  第三十條[決定期限]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質檢部門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受委托機關應當在委托機關規(guī)定的辦理時限內完成委托事項。
  第三十一條[期限除外規(guī)定] 各級質檢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jié)規(guī)定的期限內。
  質檢部門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證件頒發(fā)期限] 各級質檢部門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fā)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第三十三條[送達形式] 各級質檢部門當場制作的行政許可文書、證件,應當即時直接送達申請人。
  質檢部門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申請人領取行政許可文書、證件,也可以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質檢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委托其他質檢部門代為送達。
  質檢部門不能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委托送達的,可以在本機關門戶網站公告送達。
  第三十四條[送達義務履行] 直接送達或者委托送達的,以申請人簽收為履行送達義務,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郵寄送達的,以質檢部門投郵為履行送達義務,郵寄回執(zhí)上載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公告送達的,以質檢部門發(fā)出公告為履行送達義務,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第三十五條[送達不能責任分擔] 申請人應當積極配合質檢部門送達行政許可文書、證件,提供有效的聯系方式。
  因申請人的原因造成行政許可文書、證件不能按期送達的,由申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四節(jié)  變更與延續(xù)
  第三十六條[許可變更] 依法應當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被許可人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質檢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質檢部門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三十七條[許可延續(xù)] 被許可人申請延續(xù)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質檢部門提出。但是,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提出申請期限另有規(guī)定,依照其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未按期申請的法律后果] 被許可人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延續(xù)申請的,質檢部門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被許可人需要繼續(xù)從事相應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應當重新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原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重新申請的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前,不得從事相應的行政許可事項活動。
  第三十九條[變更、延續(xù)期限公示] 各級質檢部門對其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許可變更、延續(xù)的申請期限、辦理程序以及未按期申請的法律后果等內容以適當方式予以公開。
  第四十條[變更、延續(xù)委托辦理] 委托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受委托機關按照委托權限以及本節(jié)規(guī)定,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的變更、延續(xù)工作。
  第五節(jié)   行政許可終止
  第四十一條[程序終止1]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質檢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材料告知書之日起20日內補正并重新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人沒有在前款規(guī)定的時間內補正并重新提交申請材料的,質檢部門終止行政許可程序。
  第四十二條[程序終止2] 質檢部門受理申請后,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檢機關應當終止行政許可程序:
  (一)申請人撤回行政許可申請的;
  (二)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繳納費用,申請人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予以繳納的;
 。ㄋ模┥暾埲司芙^接受依法進行的核查、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評審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終止的。
  前款第(二)、(三)、(四)項情形,質檢部門應當記載有關情況并附卷。
  申請人撤回行政許可申請人,自收到質檢部門終止行政許可程序的書面憑證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該行政許可申請。
  第四十三條[終止程序后處理] 質檢部門終止行政許可程序,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并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依法送達申請人。
  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加蓋委托機關的印章。
  第四十四條[程序終止后費用的處理]  行政許可程序終止,申請人已經繳納費用的,質檢部門應當將費用退還申請人。但是,收費項目涉及的許可環(huán)節(jié)已經完成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吊銷許可] 被許可人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依法應當吊銷行政許可的,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質檢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辦案程序規(guī)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負責執(zhí)行。
  質檢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行政許可處罰決定的,應當將案卷材料復印件逐級上報準予行政許可的質檢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撤銷、撤回許可] 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被許可人取得的行政許可依法應當撤銷、撤回的,由準予行政許可的質檢部門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的質檢部門作出撤銷、撤回行政許可的決定。
  準予行政許可的質檢部門作出撤銷、撤回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聽取被許可人陳述、申辯,并決定是否撤銷、撤回行政許可。撤銷、撤回行政許可的決定可以由被許可人所在地的質檢部門負責執(zhí)行。
  被許可人所在地的質檢部門作出撤銷、撤回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聽取被許可人陳述、申辯。在聽取被許可人陳述、申辯后,認為被許可人取得的行政許可應當撤銷、撤回的,將案件調查情況及撤銷、撤回行政許可建議形成書面材料,并附相關案卷材料復印件逐級上報準予行政許可的質檢部門批準。準予行政許可的質檢部門應當自接到上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撤銷、撤回行政許可的批復。
  第四十七條[注銷許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質檢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xù)并公告:
  (一)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ǘ┬姓S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xù)的;
  (三)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ㄋ模┓ㄈ嘶蛘咂渌M織依法終止的;
 。ㄎ澹┮虿豢煽沽е滦姓S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節(jié)  定期評價
  第四十八條[評價主體]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各省級質檢部門應當至少每三年對本機關以及下級質檢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的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進行評價。
  第四十九條[評價方式] 質檢部門可以自行對行政許可進行評價,也可以委托相關績效評估機構進行評價。
  評價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
  第五十條[評價內容] 行政許可評價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是否達到預期的管理目標;
  (三)取得的社會效益是否高于守法成本;
  (四)實施的成本對社會主體是否公平;
  (五)質檢機關認為應當進行評價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一條[評價后處理]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完成評價后,應當對評價的行政許可事項提出保留、取消、合并、變更實施主體等意見和建議,并形成評價報告,報送該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
  省級質檢部門完成評價后,應當將評價報告以及意見和建議報送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對地方性法規(guī)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評價報告以及意見和建議應當報送該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并抄報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第二節(jié)  內部監(jiān)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層級監(jiān)督] 上級質檢部門應當通過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行政執(zhí)法責任制考核檢查、行政許可案卷評查、行政許可專項檢查、投訴案件處理等形式,加強對下級質檢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發(fā)現和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十三條[對受委托機關的監(jiān)督] 委托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委托機關應當通過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等方式,加強對受委托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發(fā)現和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十四條[對技術機構的監(jiān)督] 質檢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jiān)督制度,加強對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評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jiān)督,及時發(fā)現和糾正行政許可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評審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節(jié)  對被許可人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監(jiān)督檢查] 各級質檢部門對其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加強行政許可后續(xù)監(jiān)督檢查,督促被許可人持續(xù)保持獲得行政許可時的條件。
  第五十六條[監(jiān)督檢查檔案] 各級質檢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許可后續(xù)監(jiān)督檢查制度,明確監(jiān)督檢查責任,建立監(jiān)督檢查檔案,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記入監(jiān)督檢查檔案。
  第五十七條[監(jiān)督檢查通告制度]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質檢部門根據行政許可后續(xù)監(jiān)督檢查工作的需要,對需要由下級質檢部門實施后續(xù)監(jiān)督檢查的,應當將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的有關資料以及其他有關情況及時通告下級質檢部門,并明確由其建立被許可人的監(jiān)督檢查檔案,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
  被許可人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質檢部門管轄區(qū)域外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質檢部門應當依法將被許可人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通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質檢部門。
  第五十八條[監(jiān)督檢查方式1] 各級質檢部門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可以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的產品依法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對其生產經營場所依法進行實地檢查。
  監(jiān)督檢查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進行,執(zhí)法人員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監(jiān)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如實記錄,并由被許可人以及行政執(zhí)法人員簽字確認。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查閱監(jiān)督檢查記錄的,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
  被許可人應當配合行政執(zhí)法人員的監(jiān)督檢查,如實提供其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有關情況和相關材料。
  第五十九條[監(jiān)督檢查方式2] 各級質檢部門對被許可人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方式、手段和措施,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明確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
  各級質檢部門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將核實情況以及處理結果記入監(jiān)督檢查檔案。
  第六十條[檢查禁止內容] 各級質檢部門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質檢部門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質檢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通報批評:
 。ㄒ唬┪窗幢巨k法第四條規(guī)定將行政許可的有關內容予以公開的;
  (二)委托實施行政許可,未將行政許可委托書主要內容以及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情況向社會公告、公開的;
 。ㄈ┪磳㈣b定和評審機構名單向社會公布的;
 。ㄋ模┪磳⑿姓S可變更或者延續(xù)的申請期限、辦理程序及未按照申請的法律后果等內容予以公開的;
  (五)吊銷、撤銷、撤回、注銷行政許可,未按規(guī)定程序實施的;
 。┪窗凑毡巨k法規(guī)定建立行政許可后續(xù)監(jiān)督檢查檔案的。
  第六十二條[質檢部門及其人員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質檢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嵤┵x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組織強制性考前培訓或者指定考試教材和其他助考材料的;
 。ǘ]有法定依據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取行政許可費用的;
  (三)終止行政許可,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退還行政許可費用的;
 。ㄋ模┬姓S可后續(xù)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索取、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未依法履行行政許可后續(xù)監(jiān)督檢查職責或者監(jiān)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十三條[受委托機構及其人員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受委托機關超越委托權限范圍或者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標準、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實施行政許可,或者再行委托其他組織和個人實施行政許可的,由委托機關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技術機構及其人員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二十四條規(guī)定,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評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標準、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開展工作的,由質檢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從事與行政許可相關的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評審資格。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評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評審行為,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被許可人的法律責任] 被許可人在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許可檔案] 各級質檢部門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使用統一規(guī)范的行政許可文書,并建立健全行政許可檔案管理制度,規(guī)范行政許可卷宗材料的裝訂、歸檔及管理。
  行政許可檔案保管期限應當不少于30年。
  第六十七條[期限計算] 除公告期限外,本辦法規(guī)定的質檢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
  第六十八條[依照和參照執(zhí)行] 國家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及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系統內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依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六十九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顿|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委托實施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64號)同時廢止。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在本辦法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行政許可的規(guī)章與本辦法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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